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20-03-07 点击数: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

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了规范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管理,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确保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本科教学任课教师分类及界定

第一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是指在本科教学过程中,讲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


第二条 专任教师指学校内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校内兼课教师指学校内行政岗位具有任课资格的人员;校外兼课教师是指在我校任课的其他院校教师;校外兼职教师指在我校任课的行业企业一线科研、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三条  凡在我校担任本科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均须具备本办法中要求的基本条件(素质),并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取得某一门(或某一类)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四条  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担任我校本科教学主讲任务的校内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有完整讲授过两轮及以上相关或相近大专课程的教学经历,且教学效果良好;或者进修过相同课程三个月以上,对该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或在该课程领域有较完备的知识体系,能够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四)新引进教师任课,如无本科授课经历,需具有与拟开课程相近本科课程助课经历一个循环以上;且应在入职后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不受(一)、(二)、(三)条件限制,可以直接申请;

(六)特殊情形,相关课程主讲教师不符合上述学历和职称条件,经教学单位提出,由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可破格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担任我校本科教学主讲任务的校外兼课(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校外兼课教师需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与拟开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讲授经历;

(二)校外兼职教师需具有与任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行业声誉,并有利于本科人才应用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第三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实行审核认定制度,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核认定工作,拟担任本科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任课。

第八条 本校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申请人向课程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表(校内教师)》(附件);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主讲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

4)提交相同或相近课程助课证明、讲授经历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2.课程主管部门对教师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教务处审查。课程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教师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审查通过教师方可参加试讲。

(三)教师试讲。教务处组织成立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通过试讲对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  教师承担的课程应与任课资格所确定的课程大类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所任课程大类。

第十条 校外兼课(职)教师本科教学任课资格的认定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的暂停和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撤销其资格并从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两次被取消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承担本科教学主讲任务。

(一)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或出现特级、一级教学事故者;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表(校内教师)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表(校内教师)

课程主管部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进校时间


毕业院校


毕业(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获取时间


身份证号


教师资格证号


拟主讲课程情况

课程名称


课程主管部门


授课专业


讲稿情况


相同或相近专科课程讲授情况


课程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教务处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评委会意见

                           

     

教学指导委员会

意见

     

注:编号由学院统一填写;讲稿情况填写讲稿已完成比例、讲稿编写质量等;相同或相近专科课程讲授情况填写课程名称、讲授时间、上课专业等;校外跟班进修情况填写进修单位、课程、主讲教师、历时、效果等;评委会意见填写通过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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